河南要求避免用枪决执行死刑 及时转告罪犯遗言

2014年04月25日17:16  新华社 收藏本文

  新华社郑州4月25日专电 (记者 李亚楠) 近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《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人权保障的规定》,从坚持无罪推定原则、证据裁判原则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、去除“犯罪化标签”、证人出庭作证、非法证据排除、提高审判效率、临刑前会见、行刑文明、减刑假释等10个方面提出19条措施,全面强化刑事审判中的人权保障工作。

  在贯彻无罪推定、疑罪从无原则方面,河南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对定罪证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,不得对被告人久押不决或者降格作出“留有余地”的判决。

  在去除“犯罪化标签”方面,河南省高院提出不得要求被告人着囚服参加庭审;不得要求被告人以光头形象参加庭审;不得让被告人坐囚笼;需提供桌椅、纸笔,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的发言,为自行辩护做准备。

  在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方面,河南省高院提出,对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,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;应为辩护律师在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件卷宗材料方面提供便利,法律援助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,应当免收工本费;对律师提供的重要证据线索,法院要依法调查取证,确保不遗漏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重要证据;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,让辩护人把意见讲完,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、辩护人发言等。

  在提倡行刑文明方面,河南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执行死刑时维持罪犯的人权尊严,一般应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,避免用枪决的方法执行。执行前,罪犯留下遗嘱或者遗言的,法院要及时转告其近亲属。

  此外,河南省高院还提出,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查证属实,未经当庭出示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审查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;对影响定罪量刑且有异议的关键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,要通知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,证人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,其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;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能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;要提升审判效率,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,坚决杜绝被告人超期羁押和案件久拖不决等。(完)

(编辑:SN09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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